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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妖鏡》共諜案不適用外患罪?(有相關影音)What journalist should learn from Chang's case

  
TS8公民新聞平臺 > 小記者大聲公 > 共諜案不適用「外患罪」?
Uploaded: 2014-08-26 16:00
Project Leader: Howard
涉及中國大陸的洩密或共諜案不能以「外患罪」處理?真的嗎?

當然是假的!因為早有判例!


就在去年(民國一百零二年),前聯勤司令部少將劉黎宗就因為將我國海軍新型艦艇的匿蹤塗料機密洩露給中國大陸,結果就依「外患罪」判刑定讞!才時隔一年,難道我國《刑法》中的外患罪就被賦予了新的定義?而如果真的硬要扯「今是昨非」,那是否意味著去年的司法檢調,對「外患罪」在《中華民國憲法》下的定義完全無知?


回頭過來看「張顯耀案」,我們先還原有關「外患罪爭議」的過程:

八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派員赴臺灣高檢署,針對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涉犯洩露國家機密一案交換意見。一小時後,高檢署給了調查局一個軟釘子:「有請調查局補充資料以利後續作為」。

另外高檢署也發了一則新聞短訊:「法務部調查局就張顯耀案,於今日確有派員持卷赴本署報告案情,交換意見,經商討後認有請調查局補充資料以利後續作為,會中尚未認定構成何罪。某媒體指稱「調查局報請指揮偵辦張顯耀涉犯『外患罪』,不料竟被打槍,高檢署認為現有情資不足以證明張顯耀有觸犯外患罪之虞」一節,與事實尚有不符,特予澄清。」

接著,22日各媒體分別引述不同的消息來源指出,若是想以《刑法》外患罪章中的「通敵罪」偵辦張顯耀,可能會發生與中華民國憲法抵觸的情況。因為「外患罪」中所定義的「敵」是指「外國政府」,而據我國《憲法》,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不是「外國」。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這種法律見解的「消息來源」,據指出是來自於多位「不具名」的藍、綠「黨政高層」、以及不具名的「檢查官」、「法界人士」。

回到正題,涉及中國大陸的洩密或間諜案不能以「外患罪」處理嗎?當然不是!
有趣的是,的確有比較優質的媒體在八月21日就點出了「外患罪」的判例(相關媒體報導),令人驚訝的是,接下來幾天的媒體報導卻仍然像「末稍神經麻痺」地重申「涉及大陸的洩密案不宜以外患罪處理」,媒體理盲的情況讓人目瞪口呆!

因此,這裡我們要提出兩點提醒:

一、鑑往知來,凡涉及兩岸、或是國外政府的洩密案、間諜案,我國民都要有「真相永遠不可能大白」的心理準備!

凡涉及兩岸、或是國外政府的洩密案、間諜案,其背後通常都有一個「大戰略目標」在運作。而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程中,美、日政治力量的介入幾乎無法避免,這讓事務的理路更形複雜,其中的是非曲折常不足為外人道。參與其中的官員、黨政人士、媒體固然都只是這部大戲的「棋子」,而更可悲的是,許多自以為正在「下棋」、「導演」的高端人士,也常常不知自己也正是一齣「戲中戲」的棋子;在操弄他人的同時,渾然不知自己也正被操弄。

二、單單就八月21日到22日的事件發展,多位不具名的藍、綠「黨政高層」與「法界人士」在一天之中不約而同地對「外患罪」的適用與否提出相同見解,「張顯耀案」就已經顯見斧鑿處處。

重要的是,「記者」絕對不只是「錄音機」或「傳聲筒」,對各種「消息來源」所放出的「消息」要有反省能力、要有資料比對能力。「記者」如果不能發揮「新聞專業」,那與一般喜好街談巷議的路人何異?而目前整個事件煙霧彌漫,何嘗不是新聞人員的疏於發揮新聞專業所致?

「張顯耀案」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國安體系脆弱的危機處理能力展現無遺。但賽局並未結束,我們仍期待看到國安體系在接下來的發展中能演出「逆轉勝」,根據完整的沙盤推演,最後能對全體國民交出一個漂亮、完整的結局!在此仍願為盡忠職守的公務員加油!

註:本文於《蘋果即時新聞》同步刊載

(編按:本文為作者新聞實務心得,不必然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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